《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销售II类射线装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 中II类射线装置为登记表,请问这个冲突如何处理,辖地管理部门解释说:管理部门参照许可办法,II类还是需要报告表,请问主管部门能否出文说明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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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 》均为我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应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 》要求填写登记表进行环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