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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址、平面布置和厂内道路情况检查表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  查看221次
企业选址、平面布置和厂内道路情况检查表

    

企业选址、平面布置和厂内道路情况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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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一章第1.0.6条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1条


3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2条


4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3条


5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4条


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5条


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6条


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7条


9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8条


10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9条


11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10条


12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二章第2.0.11条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3

  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1条


14

  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上风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2条


15

  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3条


16

  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4条


17

  厂内铁路线群一般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5条


18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6条


  2.2.6.1 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 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19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7条


20

  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上风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8条


21

  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9条


22

  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第二章第2.2.10条


 

23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色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3.2条


24

 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1条


2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2 条


26

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3 条


27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4 条


28

 厂内道路的交叉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6条


29

   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7条


30

   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则,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8条


31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9条


32

   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10条


33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第5.1.11条


34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5.3.3条


35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6.0.10条


36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5.3.5条


  一、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二、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三、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37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6.0.9条


38

  第5.3.6条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5.3.6条


  一、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采用1.5m。当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二、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以及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



39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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