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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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 查看567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探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尚无国家标准。为此,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拟申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一、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与规定(一)原则要求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水土流失防治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建设单位应依法对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使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的水土流失量下降到标准规定的流失量。 (2)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应按标准做好排水设施。 (3)未经批准不得在防洪法规定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土弃渣,防止土石渣流失和直接进入河道。禁止在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防止由此引起严重灾害。 (4)建设和生产过程应实施水土保持监测,以便控制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证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5)稳定边坡,确保安全。对开挖或填埋形成的高边坡,要做边坡稳定性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边坡。 (二)基本要求(1)在建设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对因建设和生产活动造成的弃土弃渣(石、渣等废弃固体物)必须有专门设计的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措施,做到先拦后弃,防止弃土弃渣流失。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其它任何地方倾倒、堆置弃土弃渣。 (2)应对开挖、排弃、堆垫等场地进行整治,并采取必要的护坡、截排水措施。对建设和生产活动可能引起滑坡、泥石流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3)占地面积大、开发活动剧烈的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水量平衡计算论证,严格控制硬化地面的面积,确定合理的林草覆盖率;对建设和生产形成的裸露土地应恢复植被,有条件的应进行开发利用。 (三)基本规定(1)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专章;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预测主体工程不同比选方案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其应采取的措施,并论证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标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措施专项设计。 (2)在招标、施工、监理等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应合理划分招标标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做到土石方开挖平衡,以减少建设活动产生的弃土弃渣和水土流失。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制,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堆渣、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临时运输道路等的临时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3)应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背景情况、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报告。 二、防治指标及其概念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植被恢复系数、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指标的概念如第六节所述。 三、不同防治标准的使用范围1.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位置划分 (1)一级标准。 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2)二级标准。 依法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3)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它区域。 2.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划分 (1)一级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2)二级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省(自治区、辖区市)、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的,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3)三级标准。 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采用高一级标准;线型工程项目应分区采用不同的标准。 四、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1)建设类项目。 包括公路、铁路、水工程、电工程(水电、核电、输变电工程)、输油输气管道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林草恢复期。(林草恢复期通常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生产类项目。 包括矿山企业、火力发电、冶金、建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和生产运行期。 五、分类分级分时段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执行分类分级分时段标准指标值。见表7-1和表7-2。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分类分级分时段防治标准的指标值要求,在竣工验收时,除满足规定的验收指标外,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要求。 (3)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覆盖率(%)、植被恢复系数(%),以400~600mm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基准,可根据降水量大小适当增减:300mm以下地区,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300~400mm降水量,表中的值可降低3~5;600mm~800mm降水量,表中的值可增加1~2;800mm降水量以上,表中的值可增加2以上。 (4)土壤流失控制率以中度侵蚀为基准,具体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区平均土壤流失量的背景值大小增减。轻度侵蚀区原则上应小于等于1,中度以上增加0.3~0.5,最大不超过3.0。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率,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分级确定。 (5)表7-1和表7-2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5;在高山狭谷地形复杂的地段,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10。
表7-1 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表7-2 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表7-3 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降雨量达于800mm)
表7-4 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降雨量达于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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